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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来西亚订正1984年药品跟苏李秀英化装品的法例

2007年韩式无假体隆鼻11月6日,马来西亚药品办理局宣布转达,经由过程在办理化装品的重要法例29法例之后拔出29A法例,订正1984年的办理化药品跟妆品的法例。

本修改案划定了在马来西亚贩卖的化装品的转达请求。本转达顺序将代替请求全部的化装品在制作、贩卖、入口跟出口之前必需向药品办理局注册的现行法例(即,贩卖前审批)。依照本修改案,任何人在马来西亚不得持专业除皱整形医院有、制作、贩卖、供给或入口任何化装品,除非:-该化装品曾经向马来西亚药品办理核心主任转达过;以及-此人存在由马来西亚药品办理核心主骨粉价格任签发的恰当的证实。本修改与2003年9月2日签订的东盟(ASEAN)同一化装品办理打算(AHCRS)协定的履行相分歧,该打算请求全部的东盟成员国履行从2008年1月1日开端失效的东盟化装品指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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